2011/10/27 【聯合報╱記者婁靖平/台北報導】

依聯盟規定,轉隊費除了以該球員最後1年年薪2.5倍計算外,另可用最後1年年薪1.5倍作為轉隊費,及選秀會第1輪選秀權或1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方式搭配支付。
聯盟另規定,自由球員和新球團如在12月31日前完成簽約,薪水減幅最多只能為前1年的30%,但若未在交涉期間(12月31日前)談妥,不但轉隊費都減半,也沒有減薪上限(3成)。


(依彭政閔年薪計算,轉隊費是1575萬元,若要用另兩種方式支付,也要準備945萬元,這是比較「划算」的吸收方式。
如果還想更省錢,就得賭一賭,若熬過今年12月31日,「恰恰」還是沒人簽,就可以用一半的預算,把他「撿」走。換句話說,如果各隊都有默契,在12月31日之後再開始動作,那麼彭政閔的轉隊費就剩下787.5萬元。如果再用選秀權或其他球員搭配,只要花原本945萬元的一半、472.5萬元,就能帶回恰恰,而且不受最多減薪3成的限制,支付費用大幅降低。在制訂自由球員制度之初,12月31日之後的轉隊費原本是「零」,但基於保障選手原屬球團權益,仍規定新球團應支付轉隊費,但將額度減半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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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12/31前交涉成立

(1)獲得符合年資規定之自由球員的球隊A,需支付給母隊所喪失之之球員最後一年薪水250%的補償金

(2)獲得符合年資規定之自由球員的球隊A,需支付給母隊所喪失之之球員最後一年薪水150%的補償金並且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母隊。

(3)獲得符合年資規定之自由球員的球隊A,需支付給母隊所喪失之之球員最後一年薪水150%的補償金並且母隊可從球隊A選擇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

 若12/31後交涉成立

(1)獲得符合年資規定之自由球員的球隊A,需支付給母隊所喪失之之球員最後一年薪水125%的補償金

(2)獲得符合年資規定之自由球員的球隊A,需支付給母隊所喪失之之球員最後一年薪水75%的補償金並且母隊可從球隊A獲得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順位權利。

(3)獲得符合年資規定之自由球員的球隊A,需支付給母隊所喪失之之球員最後一年薪水75%的補償金並且母隊可從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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